对我国媒体公信力危机的探析当前页面位置:首页 > 公司新闻
作者:今传媒杂志社时间:2015-08-27点击次数:1016次


——访四川省广播电视台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李福春教授
王文娟
(今传媒杂志社,陕西  西安 710065)
编者按:公信力,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是媒体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而形成的一种无形资产。
在这个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信息的传播者,“把关人”角色的弱化,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就有待商榷,
使我国媒体的公信力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威胁。四川省广播电视台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李福春在这篇
专访中从对汶川特大地震的新闻报道和近三年来我国部分主流媒体的虚假报道入手,探索了媒体从失
实到失范的过程,并以独到的视角分析了对媒体失范的主要原因、表现形式、主要危害等,对现阶段
媒体惯性式失范的表现及媒体公信力危机进行了剖析与探讨,提出了媒体在实践中应该如何救赎的建
议和几点思考,对我国新闻报道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本栏责任编辑   王文娟

汶川特大地震已过去快三年的时间了,面对这场空前灾难,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前所未有,我国媒体及时、透明、全面地呈现了地震所造成的巨大灾难,呈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奔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的过程,呈现了灾区人民和全国军民在抗震救灾过程中的空前团结与骨肉同胞之情,从而赢得了中外舆论的一致好评。
但在这一片叫好声中,大量的虚假信息却在这个自媒体时代悄然而生,我国媒体公信力让人堪忧。为此,我们采访了四川省广播电视台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李福春。

记者:2010 年 6 月您的《汶川地震报道:新闻传播的里程碑》这篇文章荣获“2010 年四川省广播电视学术论文一等奖”和同年的“2010 年度中国广播电视优秀新闻学术论文二等奖”。请问,您为什么认为对于汶川地震的报道是中国新闻传播的里程碑?

李福春:这次汶川大地震的新闻传播之所以说它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我们党和政府秉持并贯彻了“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是新闻传播的理念。政府在以媒体为主渠道充分透明地公开地震灾情信息的过程中,视人的生命为至高无上,充分体现了对人的生存权的尊重;对于重要信息,政府有公之于众的义务而无进行封锁的权利,体现了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公众完整的人权,其中就包括知情权。在此次汶川地震灾害中,政府在处理与媒体、公众关系过程中,从尊重公众知情权角度,对“以人为本”理念中一部分重要内涵进行了全新的诠释。

这次汶川大地震新闻传播的里程碑意义还在于,汶川地震报道与信息公开程度,首次系统地反映了我国政府把公共危机管理与公共危机应对机制,科学地建立在提高公共传播的信息及时发布与公开透明的基础之上,并且通过公开透明、讲求科学的危机传播来整合公共外交,从而为中国抗震救灾构建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为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在海内外赢得了尊重和尊严。
记者:中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同时也是各种灾害频发,对于这些灾难性新闻您认为我国新闻媒体都是采取何种态度何种方式来进行报道的,同时我国的灾难新闻报道发展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
李福春:1950 年,安徽等地发生自然灾害。 《解放日报》刊登《皖北生产救灾工作报告》对这一灾害进行报道。国家新闻总署下达指示对此进行批评:“各地对于救灾工作的报道,现应即转入救灾成绩与经验方面,一般地不要在着重报道灾情。”报道不重灾情重救灾成绩,这是建国初期就定下的基调,以至逐渐成为固定模式。我国一位新闻学老专家据此在上世纪 50 年代就提出的“灾害不是新闻,抗灾救灾才是新闻”的理念,就深刻地折射出当时对灾难事件的新闻报道策略。
灾难性事件的新闻报道,与信息发布的制度有着直接的联系;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则决定于政治开明程度和民主发展程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民主法制建设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灾难性事件信息发布,从总体上说,开放度比过去迈出了一大步。媒体就渤海 2 号事件、大兴安岭森林火灾都作了较为翔实的报道。党的十三大首次提出了关于“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的重要命题。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理所当然地进入了中央高层领导治党理政的视野。但 20 世纪 80 年代末期,经历了那场“政治风波”后,我国在灾难性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问题上重新收紧,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送审、“宁慢勿抢”、内外有别,使得灾难报道谨慎有余而公开透明不足。
记者:对于现如今虚假信息泛滥的这种现象,您认为它们产生的背景原因,表现方式以及会对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
李福春:5·12 汶川大地震后,由于对此次新闻事件的公开报道,我国媒体受到了国际各界极大地赞赏,也是同时我国媒体从容忍失实逐渐开始走向了失范。
2008 年 5 月 20 日晚,中央电视台举办的大型赈灾直播晚会上,一则“母爱短信”的事迹,被当晚列为“中国十大救灾感人事迹之一”这一所谓“感人事迹”是四川某报在地震后的第三天率先发表并被广泛转载的一条简讯消息。我是搞新闻研究的,这条消息是一个连基本的新闻要素都没有的“新闻”!无时间、无地点、无人名、无作者、无目击者、无核实途径的“N 无”新闻,迄今所能查证的原始出处,为一网友文学创作中的内容。当时不少人尤其是媒体人自己,都认为新闻真假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故事能够骟情感人,可以起到激励人们抗震救灾热情的效果。由于当时媒体自身在特定时期的认识,对这一“效果论”的宽容,对这一明显假新闻的容忍,逐渐地,媒体的“效果论”演变为“容忍论”,再变为“需要论”,再变为“失实有理论”,再变为“为弱者鸣不平”,再变为“迫害妄想症”……媒体的失实报道或明显趋向性的报道,已经浮躁失范。如果不能对媒体自身进行监督,媒体自身如不尽快纠正这一现象,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承担着为公众传播事实真相、坚守社会道义的重任,一旦丧失自我操守,必然会失去公信力,为公众所唾弃所不齿。
失范,字面意义为没有或失去社会规范。媒体失范,就是扰乱了媒体传统的日常规范。失范应该包括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传统规范的失效,第二层意思新的观念没有形成或成熟。媒体失范的核心就是失去真实。而真实是受众对新闻的基本要求,也是新闻的生命力和魅力所在。
媒体失范的表现形式从理论上讲有:1.“容忍论”。为了保证及时出新,记者对他所见所闻的观察采访不完全的内容作出判断,为了快速报道,就必须容忍记者报道的部分失实。2.“效果论”。为了宣传效果,对一些“有利”的新闻,是真是假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条新闻能起到动员、激励、鼓舞人的效果。3.“需要论”。记者在报道中尤其是人物报道中加上种种想象的成分。 4.“来源论”。一些记者认为只要这条新闻的来源是真实的就可以大胆地发稿,没有时间或精力去核对新闻内容的真实。
媒体失范的表现形式从形式上讲有:“以讹传讹型”。网络信息的高自由度意味着信息的高度不确定性。现在不少媒体记者习惯从网络上查找新闻线索,检索到的新闻也往往惰于求证、 核实。 结果往往以讹传讹, 闹出笑话。 2.“偏听偏信型”。一些记者采访时只听一面之词,不加辨析与核实,仅凭表面现象和当事人的口述,“有闻照录”,造成最终新闻内容的失实。3.“暗渡陈仓型”。部分媒体为追求新闻的轰动、独家效应,记者和编辑把明明是“一家之言”变成“权威发布”,把 “预测报道”变成“肯定新闻”,导致了公众的错误理解和判断。4.“移花接木型”。一些媒体记者,为达到某种目的,把甲地发生的事搬到乙地去发生,甚至把国外发生的事移到国内来发生。问题在于这不是犯的“低级错误”,而是有意为之。5.“添加删减型”。这类新闻本身是真实的,但为了某种目的,记者编辑不仅表现在稿件编采中“二次加工”,也反映在各媒体层层转载时的“改写整合”。
媒体的失范, 危害极大, 因为媒体提供给受众的信息,已经不是以真实为标准了,而是以受众“想要看的”为标准了。结果是,报纸越厚,频道越多,信息量越大,虚假新闻就越多。其危害有四:其一,导致了媒体人对新闻真实性的“不在乎”, 把关意识不严, 放松了媒体人的专业操守、科学求实、严谨细致、核实求证等方面的严格要求,不求真、不核实,相当于埋下了一颗假新闻的定时炸弹。其二,导致了“新闻失实有理”论的泛滥,大量“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虚假报道出笼,虽不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的新闻,一旦受众知真相,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其三,导致了媒体人对新闻专业素养底线的冲击与损毁。其四,导致了媒体忽视对新闻差错及失实的追究机制,出了问题,在失实报道面前,很多涉假媒体,要么“沉默是金”,要么强词夺理,要么避重就轻,能够诚恳认错的媒体,居然十分鲜见。
记者:公众有知情权和表达权,但由于公众舆论常常掺杂了浓重的个人情感,是非理性的,所以民众更有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新闻媒体应该呈现给受众最为真实准确的新闻事件。您认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来应对新闻传播报道存在的媒体失范的问题?
李福春:媒体失范必须救赎。 媒体救赎,就是探讨我国媒体在失范的情况下,媒体自我形象的挽回与自救。

新闻信息必须及时公开。媒体为何失范?除了前面说的媒体人自身的“宽容失实”“失实有理”的思想带来的外,与近年来我们的信息不畅通、媒体追求轰动效应也有很大关联。尽管我们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正式施行两年多了,但一些政府部门对发生突发事件的真相,往往第一时间还是遮遮掩掩,结果导致舆论的“矫枉过正”。政府部门对于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发布真实客观消息,使得谣言及舆论有机可乘。因为权威消息的经常性缺失,真相经常被遮盖,媒体就可能受公众舆论的影响而造成失范。
新闻失实必须“零容忍”。对于新闻报道中的失实报道,必须“零容忍”。首先,需要强化媒体责任意识,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这个问题,健全追惩威慑机制。其次,要坚决抵制和批判“新闻失实有理”论。新闻媒体或记者对于某些一般过失造成的轻微失实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决不意味着新闻可以心安理得的失实。第三,不能把“效果”视作“宽容失实”的观点。“效果”如何,不同角度,结论各不相同。新闻永远姓“真”,新闻永远不能与虚假为伍,就是对“正面报道”“主流报道”中的失实事迹和细节也决不迁就,否则,媒体公信力危机就无法挽回。
新闻媒体不能先入为主。媒体对重大事件高度关注,公众特别是网民纷纷对这一事件表达看法。应该说,民众不是办案人员,他们不可能对案件事实有准确的把握;民众不是教授学者,不可能出口成章,他们就爱用自己的俗言俗语来表达。因此,民众对事件的某些言论,哪怕有很多臆想和偏见,哪怕是非常天真和幼稚,甚至是满腹牢骚或一腔怒火,都情有可原。问题是我们的媒体,决不能受公众舆论的影响而先入为主,决不能用道德审判代替司法正义。
近年来,媒体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媒体过分追逐社会热点以吸引受众眼球,一旦热点不足竟不惜弄虚作假,这种蓄意炒作的虚假报道,不仅违背了媒体的基本职业操守,也给自身的公信力造成了损伤。媒体接连不断的严重失范,必然引起我们对媒体责任的深思。如果不树立起对失实报道“零容忍”的态度与机制,如果整个媒体都缺乏严格考证、 严谨务实的专业精神, 如果媒体都不顾事实去“为弱者鸣不平”,习惯性地“矫枉过正”,甚至下意识地为迎合受众出现“迫害妄想症”,那么新闻媒体的自律、约束机制就会成为摆设,哪里还谈得上媒体的公信力。要知道,媒体的生命线就是公信力!媒体再不救赎,就会成为新世纪媒体的最大悲哀。
记者:媒体的生命线就是公信力,信息公开是救赎媒体失范的必要的措施,请您谈一谈信息公开在新闻报道中的作用和信息公开需要注意的问题?
李福春:信息公开就是尽可能地开放危机灾难信息。灾难事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与一定影响的社会性,很可能“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造成新的风险与危机。因此,面对灾难事件,我们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地信息公开。首先,信息公开是发生重大灾害突发事件时,最好的社会稳定剂。再次,信息公开是媒体公信力提升的加强剂。对世界上任何媒体而言,公信力的丧失或下降,无疑是媒体的最大灾难。而要提升媒体的公信力,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提供及时、丰富和全面的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客观需要。我们在讲信息公开,媒体传播灾难事件时,也要讲必要的控制,这并不是“报喜不报忧”的思维定势,而是媒体传播原则和新闻管理的要求。在非常时期,媒体传播必须服从于和服务于灾难事件的妥善解决,既要接受政府的必要控制,又要加强自律,强化社会责任,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新的社会风险。这种控制是传播理论上的一个原则,是信息公开的组成部分,它与我们过去对信息公开的“控制”是有本质区别的。


真实性·旗帜性·影响性(两篇)

今传媒杂志社编辑部主任,本期杂志主题主持人:王延河点评:
主持人语: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虚假新闻则是吞噬媒体公信力的毒瘤。 “杜绝虚假报道、 增强社会责任、 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 专项教育活动在全国新闻战线展开。

活动披露的几起新闻失实事件不仅引起社会的关注, 也引发了新闻媒体关于增强公信力、提高责任意识的思考。在“人人都是新闻发言人” 、新闻信息多点发布和快速传播的网络新媒体时代,责任意识更加重要。从这种意义上讲, “杜绝虚假报道、增强社会责任、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专项教育活动,可谓正当其时。
本期我们约访了四川省广播电视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李福春教授,李教授以“对我国媒体公信力危机的探析”为题,从三年前汶川大地震中新闻传播的有益经验出发,探索了媒体从失实到失范的过程,并以独到的视角分析了对媒体失范的主要原因、表现形式、主要危害等,对现阶段媒体惯性式失范的表现及媒体公信力危机进行了剖析与探讨,提出了媒体在实践中应该如何救赎的建议和几点思考,对我国新闻报道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学术的传承创新发展离不开一代代的学者, 无数优秀的学者为学术的创新发展奉献了毕生的聪明才智。进入新世纪,我们国家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社会的发展对学术的需求必然会促进学术的发展,而学术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和推动社会的前进。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中国学术既面临挑战,也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
“责任”是本期前沿访谈栏目的关键词,新闻传媒业需要责任,无责任则无媒体公信力,无责任则无历史真实性;学者知识分子需要有责任,无责任学术无从发展,无责任社会无从进步。希望通过本期的两篇专访,能为读者在认识、学习、工作中带来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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